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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作者:高艳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3日

 煤矿伤亡事故,是指煤矿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损坏财物、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根据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不同,有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险肇事故等三种,其中人身伤亡事故又称为工伤事故。目前,煤矿人身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给社会和家庭等造成了巨大损失。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这一规定是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力。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时应做到实事求是、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法律和法规,查清事故原因,正确处理相关责任人,达到“四不放过”的目的。圆满完成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任务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虽说国家加大了监察力度,但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现就煤矿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提出一点看法。
  
  1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自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执法力度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大有好转,事故呈下降趋势,但国有地方煤矿监察的覆盖率下降、事故结案率下降。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难度大(1)事故处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由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往往涉及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领导或工作人员,因此,地方政府对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体制理解不多,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意见难以统一。地方政府不同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常常带着某些领导的倾向性意见而来,某些部门的人员不懂技术、不懂管理,导致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行政约束力差,工作效率低,意见难以统一。
  
  2.2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
  
  (1)事故批复不能按期进行。由于多种原因,所调查的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
  
  (2)事故批复后对事故责任人员、单位处理意见落实上还存在差距。煤矿伤亡事故批复后,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积极,追究行政责任不到位;行政责任追究程序较为复杂,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所谓”爱护地方干部,“我的人不能由别的部门处理”等借口也是责任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
  
  (3)事故责任追究难以完全“对号入座”。煤矿死亡事故责任追究,是一种法律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几年煤矿事故调查进行责任追究时,其中涉及到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时,存在地方政府不积极配合,相互推委;加之国家机构改革,某些地区煤矿管理权限不明,责任划分不恰当。使得工作职责与责任不对应,难以完全“对号入座”引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不够。日常监察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很难组织一支专业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队伍。由于调查组组成的成员不同,所进行事故调查工作难免质量参差不齐,差别较大。常常出现程序不规范,事故原因分析不透彻,事故定性不准确、事故责任划分不恰当,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不严肃等问题。
  
  2.3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手段不够科学
  
  (1)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不高。①事故原因分析不充分、不透彻。在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过程中没有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分析报告简单,利用专业术语表述不够准确;②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或分析过于笼统、甚至有些混淆。出现事故原因与事故人员责任不对应的现象。这就必然影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事故调查报告书写不认真、不规范。①事故调查报告语言不精炼,叙述上级部门参与抢救过程和责任人员工作成绩所用笔墨过多;②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违法违规事实叙述简单;③附件不全、表述不规范、格式不规范;④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与建议处理不相符等。
  
  (3)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手段不够科学。事故调查处理的口供、笔录、取证不能完全利用录音、摄像等先进的手段和科学的方法,有些资料还有涂改现象。
  
  2.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事故调查处理水平有待于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多是从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向行政执法方面转过来的,过去参加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很少。因此,目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水平还较低,事故调查、取证、业务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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