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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煤矿重大事故的处理和调查水平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5)加强横向联系,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在煤矿事故发生后应按法律法规及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这不仅对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也对我们的各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十分有益的。否则,事故的调查处理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6)加强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基层工作,需要不断补充新的知识,加强培训工作是提高他们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参加不同形式的培训,做到既要熟知本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又要了解其它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装备,跟踪国际煤矿生产和事故分析调查的新动态。
  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适宜的煤矿安全监察培训机制,还要对煤矿矿长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这对于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乃至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死亡事故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7)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处理善后工作。

  很多同志认为,事故抢险救灾已经结束,善后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产生放松麻痹思想,这是十分错误的。人员的伤亡牵扯到整个家庭,财产的损失牵扯到整个矿井。善后工作处理不好,则会挫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对矿井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重大事故负责人要依法从快从严进行处理。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依靠各级政府和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广大群众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痛苦。

  (8)处理事故时要注意合理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依法行政,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也要研究最后的结论或处理结果是否会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事故调查处理的最后阶段,作为一个程序应当研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出现时的对策。

  (9)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作法和经验。

  国外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法制健全,依法办事。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例如,在煤矿重大事故中有关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如何移送,移送内容(包括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有关物证如何提交等)有哪些,司法机关若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在理解有关法律法规上有冲突该如何处理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作法,结合我国国情及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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