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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律化的目的,在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和执法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科学地界定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能及其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也体现出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因而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影响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只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力量,才能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单靠某个部门“单枪匹马”,不可能“包打天下”。要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要解决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一、认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角色定位
        从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层次分析,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两者虽然都从事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但并不是处同一水平面、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它们的定位以及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明显不同的。要正确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就是要高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只有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才能不至于与其他监管部门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有效促进综合监管工作的开展。本人认为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综合监管是一种处于较高层次、较为宏观的监管,作用是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上。它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业监管,它与专项监管的关系虽然不是一种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带有某种性质的指导与被指导、协调与被协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其次,综合监管是一种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它的工作对象更多表现为下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也就是说,综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综合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决策、总体部署与重大举措能正常地推进、有效地落实;第三,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与总体部署的落实,重点在于对各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与检查,是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再监管,而不只是对众多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也不是要代替、包办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及行业管理的部门的具体工作或简单地做一些部门不愿意做的具体工作,更不是要与有关部门“争权夺利”。
        二、正确区分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职责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 研究安全生产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政策、规划和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贯彻实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决策和措施。
        3. 组织拟定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4. 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
        5. 组织集中的或专项的安全生产督察、检查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监管工作。
        6. 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调查处理。
        7. 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8. 对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督察。
        9. 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 承办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专项监管比综合监管更直接、更具体、更专业,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建筑、质检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负责实施,其基本职责是:
        1.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要求和部署,提出和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方案、措施。
        2. 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或拟定单行的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3.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法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
        4. 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 参加、协助综合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察、检查工作。
        6. 按照规定向综合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的信息、资料。
            根据职责划分可以看出,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除了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三个行业实施直接监管,既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又要履行专业监管职能外,对政府其它部门和行业领域实施的是综合监管,只是取到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指导、调度及下发政府文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努力带动下级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又要推动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切实理顺好综合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在明确了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职责,解决了两者的定位问题后,还要把握好定位不越位、定位不缺位、定位不错位,必须建立和谐、高效、顺畅的部门关系。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各部门之间有一些职责交叉在所难免,只要摆正位置,相互配合,就能够处理好关系,这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长效机制的基础。要实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需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综合不包办。综合部门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出主意,想办法,多支持,为有关部门分忧解难。综合部门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应当事无巨细地大包大揽,包办代替只能造成矛盾,抵消力量,削弱监管力度;二是分工不分家。综合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虽然很明确,但不等于各部门可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了。因为分清职责只是相对的,在工作中必然还会出现大量的具体问题,有的属于交叉问题,有的属于职责不明,有的属于新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譬如要开展公共消防、学校周边环境、道路交通等安全整治活动,就必须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合监管执法,才能奏效。检查中这个部门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范围,就需要及时移送处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离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都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三是沟通不推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系不顺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一些部门之间互不通气、互不“买账”、相互推诿。部门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只有职责分工之别。特别是在各部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重视和加强相互的沟通和配合,切不可自恃位高权重而独立“作战”,将其他部门拒之门外。部门之间遇到问题,沟通要一团和气,相互不应当斗气。沟通是理顺部门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没有不能沟通的问题,也没有沟通不了的问题。只要加强沟通,则一通百通;四是有责不推卸。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部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敢于负责和知错即改是政府部门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作风。监管执法工作中出了问题,各部门应当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要有推功揽过和严于自责的气度,不可文过饰非,相互指责,推卸责任。各部门之间应当共同搭台,相互补台,不应拆台。只有加强谅解、协同和配合,尽职尽责,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五是监管寓服务。安监部门要将综合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综合监管,既要加强监督检查,又要为部门服好务。一个部门即使再强、再大也有自身解决不了的难题,安监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难题。对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安全事故,要帮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要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撑腰壮胆,理直气壮地支持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安监干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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