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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断绳事故谈老旧电梯管理

作者:赵迎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7日

 本文通过一起老旧电梯钢丝绳全部断裂导致电梯坠落事故,分析了电梯坠落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作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探讨,特别针对老旧电梯的使用现状、存在问题、整治方案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一系列保障老旧电梯安全的建议。
  2012年2月10日晚11点半,南京市白下区五老村小区1号楼的2号电梯发生一起电梯钢丝绳全部断裂的电梯坠落事故。由于事故发生在深夜,当时无人搭乘电梯,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五老村小区1号楼共16层,内共住着130多户人家。1号楼共有两部电梯,小区没有物业。发生事故的电梯是1997年投入使用的,这台电梯属于典型的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老旧电梯,设备状况比较复杂,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维保人员及质监部门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悬挂轿厢的4根钢丝绳全部断裂。
  事故发生前,电梯停在12楼,由于悬挂钢丝绳的断裂,电梯超速坠落,从12楼直接坠至1楼。在坠落过程中,电梯的下行超速保护装置起了作用。限速器装置被触发带动轿厢底部的安全钳动作,而安全钳装置在电梯坠落的过程中起到了缓冲的作用,减缓了电梯的坠落速度并最终将轿厢制停在导轨上。
  事故发生时的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运输工具,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尤其在防止轿厢下行超速及断绳的保护中,有极限开关、限速器—钳联动装置、底部缓冲器3大保护装置,其作用顺序是按照电梯超速时的速度情况来确定的。
  极限开关
  极限开关主要是起位置保护的作用,当电梯的实际位置超越了电梯的允许行程时,极限开关将以电气的方式触发控制系统,使电梯制停。极限开关必须符合安全触点的要求,作为防越程保护装置,只能防止电梯在运行中控制故障造成的越程,而不能防止由于曳引绳打滑制动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造成的轿厢越程。换句话说,极限开关的动作是通过切断安全电路,通过电梯的主制动器来实现的。对于电梯的断绳事故,由于悬挂钢丝绳全部断裂,所以主制动器的制动力无法通过悬挂装置传递到轿厢,极限开关不能使发生断绳事故的电梯制停。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是电梯最重要的防超速及断绳的保护装置,主要包括限速器、安全钳及其附属联动装置。限速器是限制电梯运行速度的装置,一般安装在机房。当轿厢上行或下行超速时,通过电气触点使电梯停止运行,当下行超速、电气触点仍不能使电梯停止,速度达到一定值后,限速器机械动作,拉动安全钳夹住导轨使轿厢制停;当断绳造成轿厢(或对重)坠落时,也由限速的机械动作拉动安全钳,使轿厢制停在导轨上。
  缓冲器
  缓冲器作为电梯行程末端保护装置,当电梯由于控制失灵、曳引力不足或制动失灵等发生轿厢或对重蹲底时,缓冲器将吸收轿厢或对重的动能,提供最后的保护,以保证人员和电梯结构的安全。
  缓冲器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同时作为电梯的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它们在位置的布置上是有上下顺序的,安全钳布置在轿底,缓冲器布置在井道末端的底坑内。但是其作用顺序却不是以位置来确定的。当电梯超速下坠时,若未达到限速器的触发速度而先触及底部缓冲器,那么缓冲器会先起作用;当电梯超速下坠的速度先达到限速器的触发速度,而轿厢未到达缓冲器位置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会先起作用,使轿厢减速,当减速过程未使轿厢制停时,缓冲器会继续作用,使电梯减速。
  事故原因
  技术因素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电梯有着完善的安全保护系统,因此当电梯失速下坠时,安全保护装置会作用,以保护乘客及设备的安全。在上述这起事故中,电梯的电动机运行时间限制器没有起到作用,在没有人乘坐的情况下,停在12楼的电梯上端的钢丝绳一直在曳引轮上原地空转,导致钢与钢的持续摩擦绷断了钢丝,好像折断一双筷子一样,是一起罕见的突发性电梯技术事故。
  曳引绳在绳轮上打滑是曳引条件被破坏的结果,可能的原因是轿厢冲顶或对重蹲底;安全钳误动作造成轿厢滞留;其他原因造成轿厢或对重滞留。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曳引绳与曳引轮打滑,其电动机运行时间限制器都应起作用。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要求:曳引驱动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述情况下使电梯驱动主机失电,并保持在失电状态。当启动电梯时,曳引机不转;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而据质监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事故电梯不具备电动机运行时间限制的功能。由于我国电梯制造与安装领域的最高国家标准GB7588的最早版本是1995年制定的,且该标准在实施之初确实存在着技术指标难以落实的问题。因此,部分老旧电梯存在一些不符合现行GB7588-2003标准的问题,这也是老旧电梯安全使用的一个巨大障碍。
  管理因素
  电梯维保、大修改造单位的资质及技术水平,也是影响电梯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台事故老旧电梯在几个月前刚刚经过大修并更换了钢丝绳,如果大修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力量,那么在大修结束后,应该对整机的性能进行详细客观的评价,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电梯制造企业而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而如今电梯的制造企业,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负起其应该尽到的责任。由于改造涉及电梯参数等内容变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梯的性能,因此现在国家对于改造资质的发放,仅限定为电梯制造企业,这也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电梯改造的技术水平。
  对于老旧电梯的维保现状、物业管理现状,也同样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触发因素。事故电梯是一台使用了15年的老旧电梯,小区没有物业,且维保已过了期限,用于向供电局缴纳的电梯电费按居民人头收取,月收缴一两千元。这样的收费模式,很难满足电梯常年的电费、维保费、检验费等开支,更不要提对老旧电梯进行大修、改造了。这一事故凸显了老旧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尴尬现状,值得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问题引发的思考
  针对老旧电梯尤其是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使用现状,社会各界已经取得了广泛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在电梯的大修、改造、更新过程中,政府、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使用者、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都在各自的角色范围内起到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通过工作的观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老旧电梯的安全。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管和完善市、区(县)的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工作,如江苏省已颁布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及正在制定审核的《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监管部门应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及情况摸查,掌握辖区内老旧电梯现状,通过行之有效的监察手段,促进和保障老旧电梯安全整治工作的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通过完善技术力量等手段,促进和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检测评价工作,通过开展安全评价的方式,为老旧电梯提出修理、改造、更新诊断建议,为地方政府提高老旧住宅电梯安全性提供技术依据。
  老旧电梯使用者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在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自觉承担应有的义务,共同维护电梯安全。
  电梯物业管理单位应尽职尽责,完成电梯日常巡查及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员。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单位,完成电梯保养及年检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维保单位及地方监察部门。
  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质保量完成每月两次的维保工作,保证电梯配件齐全;维保人员应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加强工作责任心,保证老旧电梯的维保质量;实施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的施工单位,应该保证其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进行全面的性能试验并及时向检验机构报请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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