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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和其他特种设备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08日

        1.有关概念与范围
        特种设备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管,除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外,还有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蹦极及滑索列入特种设备管理,部分地区还把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监管范围。
        (1)起重机械的含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施工升降机也可列入起重机械。
        (2)压力管道的含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是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客运索道的含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和滑索等。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索惯性滑行的游乐措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4)大型游乐设施的含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常见有过山车、蹦极等。
        (5)厂内机动车辆的含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内使用的维修机车、汽车、电瓶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以及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和维修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相关法规
       (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 140号)。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 8号)。
       (3)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121号)。
       (4)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 11号)。
       (5)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124号)。
       (6)蹦极安全技术要求(国质检锅[2002] 359号)。
       (7)滑索安全技术要求(国质检锅[2002] 120号)。
       (8)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16号)。
        3.主要定期检验的规定
       (1)压力管道是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起步较晚的项目,其管理要求随着各省区加大管理力度的步伐快慢将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2)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对每年、每月、每日检查的项目也应有具体规定。起重机械遇十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3)施工升降机与起重机械、电梯检验要求基本近似,特别增加了对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的环境温度,电压与电压波动范围、现场风速等条件有具体规定。
       (4)游乐设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实施现场检验时对环境空气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和现场的条件有明确的要求。
       (5)客运架空索道需取得省级监督检验中心发放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除每两年复查检验更换新证外,每年要向监管部门及省市(地)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运行报表或报告。
       (6)蹦极、滑索、厂内车辆定其检验均为一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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