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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检验及不安全气瓶的销毁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8日

 一、气瓶的检验
  
  (一)永久气体气瓶和液化气体气瓶的检验及试验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使用未经试验与检验的气瓶充装任何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
  
  (1)在香港使用的永久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检验周期为5年。
  
  (2)每个永久气体气瓶和液化气体气瓶在进行水压试验之前,气瓶外部须予以清洁与检验,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对其内部亦须予以清洁与检验,以查看其是否有表面缺陷、腐蚀及外来物。
  
  (3)如发现气瓶内部有过量的锈或外来物,则不得再充装气体,直至除去锈或外来物。
  
  (4)在对气瓶进行试验与检验后,并在充装气体之前,须在气瓶上盖印,以显示由该人进行了试验或检验及相应Et期,以及气瓶在试验时所受的压力。
  
  (二)溶解气体气瓶的检验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充装溶解气体。在香港使用的溶解气体气瓶的检验周期为12个月。
  
  气瓶的拥有人均须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内外部检验,每次检验的记录及检验人的姓名及地址等要妥善保存。
  
  (三)气瓶检验员
  
  气瓶检验员必须是能够胜任并经消防处批准可以从事气瓶检验的专业人员。
  
  二、不安全气瓶的销毁
  
  任何气瓶经检验人员检查认为不安全时,检验人员须保管该气瓶,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以书面通知该气瓶的拥有人及消防处。
  
  消防处一旦接到上述的试验或检验通知,须安排将气瓶以合适的方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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