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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一)、对设计的单位管理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国管理工作特点,原劳动局颁发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察规则》,1999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3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并,并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C、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不得再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二)、对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单位管理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

  1、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压力容器维修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

  A、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装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B、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C、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4、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察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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