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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浅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1日

近年来,公共娱乐场所恶性火灾事故多发,其中有场所本身内部火灾引起,也有场所外部火灾引起。自1995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的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从建审源头上加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扼制了公共娱乐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但由于公共娱乐场所一般以装修工程居多,且很难做到与土建工程同设计、同施工,且大多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因此,在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如果仅重视对场所本身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而忽视了对场所所在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的审核验收,就会遗患成灾。下面,笔者就公共娱乐场所的源头监管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公共娱乐场所恶性火灾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1994年11月15日凌晨,位于吉林市博物馆和图书馆中间的银都夜总会发生火灾。这起火灾是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有些珍贵文物被烧毁是无法用经济损失来计算的,给国家、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火灾烧毁建筑6800平方米(其中夜总会1860平方米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地下一层因装修工人无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引发大火,随后,大火向上蔓延,正在二、三楼施工的部分民工以及四楼歌舞厅内的300多人被大火围困,火灾共造成309人死亡。从以往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看,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场所选址不合理。公共娱乐场所是人员集中的场所,相当部分业主在场所的选址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把场所的消防安全选址放在首位。有的为了贪图房租便宜,租赁耐火等级低、与易燃易爆场所毗连的建筑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因陋就简。 
  二是未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由于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公共娱乐场所与相邻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是疏散楼梯存在缺陷。部分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四、五层建筑,疏散楼梯间未形成封闭楼梯间,设置在综合性商业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部分共用疏散楼梯,导致着火时疏散困难。 
  四是室内装修选用可燃或易燃材料。在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有助于燃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据统计,因火灾死亡的人数中,有百分之八十是吸入过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窒息而不能及时逃离火灾现场而死亡。 
  五是消防设施先天不足。尤其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这些场所内只有灭火器,连室内消火栓都没有。 
  六是消防安全管理松懈。营业期间超员现象严重,无巡视员、无禁烟禁火标志,安全出口上锁,通道不畅。 
  二、公共娱乐场所在审核验收环节中需重点把关的几个方面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一般以装修工程居多,且大多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因此,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时,除了要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装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外,还要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商规》)等规范进行设计审核和验收,在审核和验收过程中,不仅要对其本身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内部装修和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更要对其所在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全面设防。 
  一是选址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在选址上应首选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民用建筑。另外,当其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能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根据《规定》和《建规》规定,下列建筑内不得开设公共娱乐场所: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毗邻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的建筑;居民住宅楼;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室;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 
  二是安全疏散要求。为便于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和二、三层。《建规》第5。1。1A条规定,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满足如下条件:(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2)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3)厅、室之间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厅、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置上应做到分散布置,满足不同方向的疏散要求。相邻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疏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米/百人计算确定,其中,录像放映厅的人员按1。0人/平方米、其他场所按0。5人/平方米确定人数。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在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上,尽量避免敞开楼梯。《建规》、《高规》根据所在建筑的层数、高度、类别进行了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四、五层建筑的楼梯,应满足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这往往被忽视。在综合性商业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和商业部分疏散楼梯做到不共用。《高规》、《商规》分别对设置在商住楼和综合性商业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作出了更高的规定。《高规》要求设置在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商规》要求综合性建筑内的商店部分和其他建筑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即设置在综合性商业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得与商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合用。 
  三是装修材料的控制。内部装修设计应优先采用不燃材料,尽量避免使用难燃材料,严格控制可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和燃烧时产生有毒和浓烟的材料。涉及公共部位的楼梯间和疏散走道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四是消防设施的设置。对消防设施设计审核总的原则是:不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设计要满足规范要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设施也要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因此,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的配置等,应严格按照《建规》、《高规》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审核。目前,在消防设施的设置上,往往存在两种极端,一种现象是对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过分强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而忽视了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另一种现象是对设置在多层建筑的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过分放宽了对消防设施的要求。这些场所内只有灭火器,连室内消火栓都没有。  笔者认为:对于建筑本身没有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建筑,当在该建筑内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规范规定其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建筑应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泵,只需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将管道分开设置;对规范没有规定其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其所在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且体积较大时(超过5000立方米),该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对建筑面积不超3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考虑到完全按照《建规》设置消火栓系统,势必造成这些场所的业主消防投资过大,且不宜实施,可以结合当地市政给水状况,采取设置屋顶消防水箱、消防给水主管接入市政给水主管道、设置管道泵等措施予以解决,为提高场所火灾情况下的自救能力,也可以参照以上形式,形成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二者选其一。 
  五是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厅室、走道、楼梯间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安全出口门的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应设置在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沿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包厢内设置声像报警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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