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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开展的安全管理工作

作者:庆长林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1日

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主要分布在城镇、城市或城乡结合部沿街道、小巷建设或改建、扩建并以店面形式设立的个体经营小型企业,如:小网吧、小饭馆、小发廊、小旅馆、小作坊、小超市等等。它们从事着城镇居民群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项目大家喜闻乐见,但是,近些年来火灾发生率居高不下,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分析原因:自身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单位缺少长远发展目标,小打小闹思想严重、短期行为较多。消防安全方面的人力投人和财力投入不足,单位消防安全环境差、管理工作不规范;

三是单位建筑或设施在建设方面的消防投入不足,火灾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不够,有些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消除。

最近,国务院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因此,在消防方面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了同样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此,也应当履行相同的消防安全义务。同时,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因此,个体业主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的法律责任。

因此,《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地位,明确消防安全的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地位,从而对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个体工商户们自觉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积极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根据《办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个体工商户既然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则应该开展下列具体消防管理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6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二)防火检查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火灾隐患整改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内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应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六)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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