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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与科学预防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3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食品安全则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然而近年来曝光在公众面前的食品安全问题犹如"井喷",有人甚至发出了"谁在拿食品安全赌民族未来"的拷问,足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
        文献一:我国 2004-2012 年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分析 (中国食品学报)
        整理: 2004.1.1 至 2012.12.31,我国累计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总计2489件。所有曝光食品安全事件中 ,畜禽肉、鱼虾及蛋类所占比例最高,占总数的22.1%;其次为零食类,如各类蜜饯、膨化食品等,占总数的15.7%;谷类薯类杂豆和奶(豆)及制品分别占总数的13.1%和10.7%;约 9.2%的食品安全事件与蔬菜、水果有关;其余食品种类中饮料和调味品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占6%~7%;保健食品所占比例仅为2.4%。
        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食品供应的全过程,从农场、牧场的原料生产到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消费。研究发现:约2/3的问题产生于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13.4%的问题涉及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问题所占比例为10.5%,9.2%的问题则与餐饮消费相关。
        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分布,研究发现,近1/3的食品安全事件为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化学物超标所占比例约为15.8%;微生物超标及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分别为11.5%左右;掺杂掺假则占10%;约4.7%的食品因过期而被曝光;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和无证经营或加工各占3%左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兽水产及其制品所占比例最低,仅为1.7%左右。
              结论如下,一,经济水平较高地区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率相对较高。因为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食品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相对较多,各环节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亦相应较多,并且当地居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相对较高,加之媒体对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问题的敏感,进而进一步增加其曝光率。
        二,畜禽肉 、鱼虾、蛋类和零食类食品安全问题相对高发。我国饲养业饲料中添加抗生素、激素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其常残留于禽、兽、水产品中。主要原因有二:一不遵守休药期规定,不合理使用兽药;二为谋取暴利,恶意添加违禁药物,如"瘦肉精"猪肉、苏丹红"红心"咸鸭蛋、"嗑药"多宝鱼及孔雀石绿的桂花鱼等。少年儿童常喜食膨化食品等零食,然而不法厂商却因利益驱使过量或超范围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长期大量摄入,严重影响处于生长发育期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三,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和微生物、有害化学物超标等问题相对突出。食品添加剂本身是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一般来说,食品中的添加剂不会影响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限定范围内的使用也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人们仍然希望避免使用。专家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缺乏信任。此外,频繁曝光的不法商贩超量使用或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亦使食品添加剂的"功过是非"饱受争议。合理合法地使用食品添加剂才能既提高食品的色香味,又保证消费者的健康。
        另外,还存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问题较为严重等问题。
        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充分,现代企业组织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且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滞后,食品安全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透明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全凭监管显然不能从源头上真正确保食品安全,而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意识才是解决之道。
       
        文献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设计:贯彻消费者优先原则(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年5月第7卷第5期)
        贯彻消费者优先原则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必要举措,而现阶段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也为该原则的落实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设计中消费者优先原则缺失,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政府监管缺位、部门利益优先、违法惩处不足、信息披露低效、消费者教育缺乏等困境,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本文提出了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者优先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并在监管处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消费者教育制度的优化设计中切实贯彻消费者优先原则,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消费者优先原则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将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这一基本权利作为首要目标,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真正安全的食品。由于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面临的首要威胁是问题食品对其生命健康的危害,而且这类危害即使治愈也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深远的影响。生命和健康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文明社会最高的社会价值,并不能用经济价值高低简单衡量。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逐渐重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但是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和政策实施中并未充分落实消费者优先原则,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基本没有提及消费者优先原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该原则的严重缺失,其表现为:一, 监管缺位,企业规避食品安全责任。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大企业不守法和规避责任等问题。例如,2012年某国际知名饮料公司针对饮料中混入氯水之事一味隐瞒、回避召回,由于未有人员伤亡,政府未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等监管不足的事件。二,对违法犯罪主体惩处力度不足,忽视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和消费者恐慌。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重视,近几年食品安全违法惩处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入刑门槛不断降低甚至可入死刑。但是我国在确定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时,主要以原告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忽视了食品不安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消费者心理损失。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准确性与及时性较差,忽视消费者知情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披露。各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信息,拟定的监督标准和依据的法规进行单独披露,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导致披露的信息并不准确。另外,监管部门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也缺乏时效性。四,缺乏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教育,消费者选择权难以保障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主要以单一的信息披露为主,缺乏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在信息交流中往往以事件报道为主,缺乏科学解读,部分媒体为吸引社会关注往往夸大其词,加重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的误解。而政府对公众的知识普及也明显不足,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食品安全信息真伪。
        故本文在借鉴了韩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后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建议。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者优先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处罚制度,突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如优化食品安全监管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问责等;建立权威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具体为建立涵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信息发布平台等;建立有序规范的消费者教育制度,突出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
       
        学习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无小事, 在中国的历史和实践语境中,食品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说小是维系个人生命,说大是关系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而如今各种黑心商贩,道德丧失,为一己私利不顾社会影响和大众安危,食品安全问题令我们普通群众提心吊胆,即使是"值得信赖"的大牌,也有店大欺客的可能,大牌这个光鲜的外表下可能有更深不见底的黑洞。今年315曝光的饿了么黑心商铺更是让我们感到后怕,不禁感叹防不胜防。所以,现实的问题是即使在社会的法制和部分商人的素质与道德跟不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在我看来,每个人应该有一套自己的审查体系。从自身需求看,我们实际需要的食品其实是有限的。我们每天究竟需要多少能量来维持我们的生存,我们自己大概了解。从需求上控制,就可以大大减少我们受毒害的机会。许多有安全问题的食品恰恰是我们仅为满足口福而食用的。如果我们能控制摄入量,保证我们所需的卡路里,再来控制源头,就简单得多;第二,控制源头。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并没有能力对所有将要食用的食物进行质量检测,那么就尽量选择干净的,可溯源的。我的做法是对一些街边食物饭店或包装食品以自己为小白鼠,吃一点可以但是一旦出现不良的症状就再也不吃。而对一些来源不明的食物,尽量不吃。聚餐等,吃得简单就好,没有把握就少吃,毕竟需求有限,少吃无害。三,新鲜至上。一般来说新鲜的,没有添加物的东西如米饭馒头面食水果一类会比较健康,也能够满足需求的大部分。四,有条件能自制尽量自制。无法保证商店的食品是否安全,至少自己亲手做的一定比较干净,经过后期的加工也能消除原材料安全性的不足。总之,不贪吃和勤动手这两点已经能够避免大部分的食品安全问题了。
        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基础上,我们也更希望政府完善食品安全体制,贯彻消费者优先原则,以政策和监管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当然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部分商人的素质,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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