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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能为安全生产做些什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6月5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主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顾秀莲、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国家安监局局长王显政等中央高官出席会议并讲话。此外参加会议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委,吉林、湖南等省有关领导以及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外专家学者。

高规格的会议反映国家安监局、保监会对责任保险的积极态度,责任保险这种商业险种将加快进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步伐。然而,大多数人对于责任保险的认识恐怕只知道车辆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等少数险种。那么,责任保险到底能为安全生产做些什么呢?

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代期赔偿损失。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一般可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社会作用

顾秀莲在会上指出,充分发挥保险尤其是各种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吴定富也指出,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目前,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企业往往无力支付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由此导致各地政府用财政资金为各类生产事故“买单”的怪现象,这不仅给各级政府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同时由于财政资金的有限,无法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造成许多社会问题。责任保险的大力发展,可以有效保护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除此之外,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还可以起到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正如王显政在会上所指出,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是采用差别、浮动费率制,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措施得力、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以此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保险公司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据王显政介绍,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 (即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和工伤保险)之一。德国建产了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企业通过投保责任保险,不仅可以分散和转嫁生产风险、经营风险、减少事故给企业事来的损失;同时通过外部监督,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工矿业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2003年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与各类生产事故的高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企业投报责任保险的比例很低。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而据一项在北京、兰州、郑州等地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经营者没有投公众责任保险。导致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中除我国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保险意识较差外,有关政策措施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商业险如何走企业

王显政指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重,是世界各国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尚未真正进入安全生产领域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尚未得到普及和推广。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采用社会保险、统筹统管的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保险在运作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程度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频繁,赔付率较高,多数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尚未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亟需商业保险来弥补。

商业性的责任保险如何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王显政在会上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1、 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业主常常躲避逃匿,把报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 在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赔偿数额较大,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感到很为难,迟迟没有纳入统筹。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方法途径,来解决高危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问题。

3、 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国家保监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等支出,形成保险与预防密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

相关链接:

公众责任制:指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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