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二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安全出口的管理

近几年,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频繁发生多起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的事故。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走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的疏散楼梯,或者直通室外的门;“标志明显”是指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紧急安全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中毒事故等事故中是建筑物内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者封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宾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有8个出口,却只开启一个,结果烧死130人,教训十分惨痛。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特别是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门上加锁。

为了杜绝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现,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颁发有关证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员工的宿舍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严格把关,保证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