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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04日

  为做好全市停产整顿矿井的复产验收工作,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意见》(淮府[2004]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管理机制

1.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建立矿井通风瓦斯调度,实施24小时值班,通风值班人员要实时调度和监督小班瓦斯检查工井下工作情况,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建立通风瓦斯调度台帐,记录完整、真实;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情况。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6.技术管理体系。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经常深入井下)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7.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绘制11种图纸,即⑴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⑵井上下对照图、⑶巷道布置图、⑷采掘工程平(立)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井下运输系统图、⑺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⑻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图、⑼井下通信系统图、⑽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纸要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

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编制内容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精炼、用语规范,图纸清晰、整齐。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要有补充措施;作业规程每月一复审,并有复审资料;贯彻学习规程要有记录。

8.矿井生产系统(包括通风、排水、机电运输、防尘、灌浆、压风、通讯、监控、供电等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每3年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规定;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主要通风机(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按规定定期检测,每月检查1次;每季度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封闭,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要有合理的富余系数;定期检查密闭墙的质量及墙内外有毒有害气体。

(2)完善的排水系统。主要水仓要有正规的内外仓、3台水泵、2趟水管,其能力必须符合矿井的实际需要;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排水设施必须进行检测;每年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3)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6万吨及以上矿井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4)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提升运输的各项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试验符合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使用正常。

(5)防尘、防火系统,地面消防水池的容积、存水量,灌浆池的容积、制浆设备和能力,井下防尘、防火管路的趟数、直径、支管和阀门的设置、敷设的地点等必须符合要求。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采掘工作面要装备防尘管路、压风管路和通讯系统,确保有效。

(7) 矿井的测风表(高、中、低)、光学瓦斯检定器(高、低)、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氧气检测仪、CO检定器、自救器、罗盘、粉尘检测等通风安全装备的种类和数量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

9.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矿井要成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其中年产9万吨及以下矿井,专职瓦斯检查工不得少于5人,年产15万吨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10、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矿井设立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矿井应成立安全监控专业队伍,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配齐专门人员(各矿持证人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运行、维护和简单的维修工作,检修室的仪器装备要符合规定,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安全监控要与生产调度联合值守,统一指挥;做到24小时值班并上传有效数据、保证对外通讯畅通。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

11.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建立探放水队伍,配备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2.依法开采。矿井必须严格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建立井下封闭墙管理台帐,并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标注清楚,对封闭墙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做到图表一致。

  13.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14.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15.现场的顶板管理。井下主要系统巷道要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2)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16.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矿井专职井下电钳工不少于5人;存在多级提升人员的矿井,主提升司机每级不少于8人。

  17.火工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18.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并分月考核。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19.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提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20元/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的使用要规范、合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0.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法定代表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经过检查验收,实行销号闭合管理

  (五)加强 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21.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严格按核定的煤炭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核准的入井人数控制人员下井,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2.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时间不少于20学时的教育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持无效证件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加强应急管理

23.应急管理建设。煤矿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全员贯彻,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24.应急救援能力。矿井应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各生产水平要设立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矿井每年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5.小煤矿落实《淮南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淮府[2008]29号)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在指定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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