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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0日

一、开展时间

20163月至4月。

二、监察对象

各类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二)落实瓦斯抽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认定),达到鉴定条件的煤层在鉴定期间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是否超出鉴定范围采掘;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保护层开采及效果考察是否符合规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单)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井巷揭煤对突出危险范围和距离控制是否可靠;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异常带、应力集中区、煤层变厚和不连续时,是否编制局部防突措施并实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五)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和瓦斯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是否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封闭和启封时,是否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六)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密闭墙构筑前是否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局本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间开展异地执法,顺序为:山西→河南→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湖南→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山西。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异地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5-6人,由一名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4个,检查时间为7-10天。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1),于5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954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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