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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整理机及罐区防火管理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6日

一、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二、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三、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四、液氨储存及使用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五、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六、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七、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八、在储罐20m 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九、液氨储存及使用场所应按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点检。
        十、液氨整理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懂得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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