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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研究所分管安全副所长职业健康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07日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职业健康负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协助所长落实各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技术操作规程及职业健康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各项职业健康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经营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职业健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落实生产职业健康隐患整改。
7.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倡导先进安全文化,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8.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分析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职业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演练,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标准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等工作。
10.组织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实施。
11.按照上述职业健康职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依法依规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本所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100%;安全承诺书签定率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7)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职业健康相关证照。
(8)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
(9)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10)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
(11)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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