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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0日  ♡ 收藏本页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区食安科及卫健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重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1.凡学校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教育局。各班级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校办室。

2.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在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走失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案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政治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定的其他事件。

3.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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