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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病源微生物等实验室的重点监管工作。每季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基本建设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教务处牵头负责做好教学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科研处牵头负责做好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保卫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要求,主要危险品管理要求;后勤服务集团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要求,学院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立每个具体实验室的危险等级(高危/危险/普通),明确安全责任人;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台帐(试剂药品、剧毒品、辐射源、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按照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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