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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9日

  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对教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帐;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学校内部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对单位内部的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五、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校长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施工现场;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八、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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