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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0日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司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等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

第三条  年度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基础工作与管理绩效并重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和安全管理绩效两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律法规、组织领导、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市场准入、现场监管、事故管理、基础档案台账等方面。

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指各单位对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

(一)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二)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

(三)分管局长审查后提交局安委员会审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绩效分值为30分。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70-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亦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内,本系统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考核年度内,所属(辖区)运输企业发生1起一次亡3人以上9人以下行车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亡3—5人行车安全责任事故达2起的;或发生1起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交公司)

(三)考核年度内,出现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内河渡口渡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出现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渡船违规冒险航行与顺航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即便未发生人员伤亡)。(有关县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

(四)考核年度内,未能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造成公路建设、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因监控整治不力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五)考核年度内,未认真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次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般亡人事故达2起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

(注:上述责任事故指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获得良好以上考核等次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个人也给予一定奖励。

先进个人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内部推荐,也可从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获得良好以上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不再作为先进个人推荐,但可从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等次,兑现奖惩:

(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没收该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并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该单位应在下年度年初缴纳等额的风险抵押金。

(二)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不予奖励,但该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

(三)考核等次为良好和优秀的,发放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个人发放先进个人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交通运输局。

各单位应当保证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将给予撤销奖励、罚没年度风险抵押金、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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