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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4月23日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各地区风险特点及易发事故类型,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常见专项应急预案的类别见附件一。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现场处置方案构成、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应急处置措施、要点和注意事项、岗位应急职责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联系方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经常更新,并设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预案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均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存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上述要求的专家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应急管理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除政府部门以外)。

预案评审的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J.W.LI1](涉及预案的编号问题)

预案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向建设单位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见附件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受理备案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申请备案登记政府部门或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预案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宣传教育,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设备设施、物资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处置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等,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预案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备案。

预案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机构变化、工程建设规模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经费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应急演练所需的物资、器材采购,应急演练筹备、实施、评估等费用单独纳入工程概算。(不仅仅是应急演练的费用,还应包括编制、评审、培训等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应急演练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

奖励与处罚

对于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编制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表

一、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

(1)防基坑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2)防隧道涌水(透水)、涌沙事故应急预案;

(3)盾构始发与到达掘进面失稳、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4)防冒顶片帮事故应急预案;

(5)防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6)防设备倾覆事故应急预案;

(7)防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8)防食物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9)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防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1)防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2)防起重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3)防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14)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15)防汛应急预案;

(16)防淹溺事故应急预案;

(17)防灼烫应急预案;

(18)防管线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9)防周边建(构)筑物及房屋开裂事故应急预案;

(20)防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21)防压力容器爆炸(锅炉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2)防瓦斯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3)防火药(烟花)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4)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二、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根据本地区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编制以下专项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or施工单位?)

(1)开挖面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2)支(围)护结构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3)防坑底隆起事故应急预案;

(4)交通中断事故应急预案;

(5)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6)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渗漏应急预案;

(7)盾构掘进刀盘刀具检查及换刀应急预案;

(8)盾构掘进遭遇障碍物事故应急预案;

(9)高支模、脚手架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10)穿越既有线(轨道交通、铁路、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应急预案;

(11)穿越桥梁(包括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应急预案;

(12)穿越江、河、湖、海应急预案;

(13)轨行区作业应急预案;

(14)车站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15)机电安装施工应急预案。

[J.W.LI1]印发是否由所属部门印发。必要时可以上一级部门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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