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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结案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结案程序

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结案批复后,若发现重要证据需要重新调查的,原调查机构应向上级海事机构说明情况,并在重新调查结束后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案单位应保存好事故调查相关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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