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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2日

1、目的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结合选矿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宜万城公司选矿厂车辆管理、考核。
3、车辆调度管理
3.1、选矿厂汽车、铲车必须服从车队的统一调度,严禁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同时扣驾驶员1分。
3.2、其他部门和单位使用铲车时,必须办理调度指令手续,驾驶员凭车辆调度指令出车,无指令不得私自出车,否则每次扣1分。
3.3、干完工作后,在指令单上正确填写时间,然后将指令带回交与车队,以便月底结算,否则,每次扣1分。
4、车辆维修与油料消耗标准
4.1、车辆维修时,必须向厂部报告清楚故障部位,经厂部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否则,每次扣2分。
4.2、车辆维修结算金额必须在每月27日前上报厂部,由厂部按照节、超金额进行考核,如不按时上报的,扣车队负责人2分。
4.3、车辆维修费用标准:
4.3.1、汽车、铲车的修理费用标准,除本条款另行规定外,其余车辆一律按车龄计算,具体如下:
4.3.1.1、使用时间满一年的,汽车按0.10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0.15元/吨矿石核算。
4.3.1.2、使用时间满两年的,汽车每月0.15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0.20元/吨矿石核算。
4.3.1.3、使用时间满三年的,汽车按0.20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0.25元/吨矿石核算。
4.3.1.4、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按足额标准考核,即汽车0.25元/吨矿石,铲车0.30元/吨矿石;五年以上车辆,另行规定核算标准。
4.3.1.5、装精矿铲车按1.2元/吨金属标准考核。
4.3.1.6、修理费考核标准:以年度总费用为主。
(1)汽车、铲车修理费每超出2000至10000元时,每超出1000元扣驾驶员1分;
(2)超出在10000元至20000元时,每超出1000元扣0.8分;
(3)超出在20000元至40000元时,每超出1000元扣0.5分;
(4)超出在40000元以上时,解除驾驶员与公司雇佣合同。本款以年度总费用为准,按车拉原矿数量为计算依据。
(5)维修费超出在2000元以下时,每1000元扣一分。
4.3.2、修理费用由车队管理员每月按车辆类型准确记录,每半年时间考核一次,奖罚标准按节超额的20%执行。
4.4、油料费用实行单车考核,在没有分开时,按平均车辆消耗分摊。
4.5、驾驶员在加油时要认真记录油料消耗量,月终汇总后与库房核对,否则每次扣1分。
4.6、油料消耗标准
4.6.1、装矿铲车按每吨矿石0.10L计算;发货铲车按0.4L/吨金属计算,若超出时,每超出100L扣1分,累计计算。
4.6.2、汽车按每吨0.085L计算,(废料车除外)每超出100L 扣1分,累计计算。
5、车辆卫生与日常维护、保养
5.1、驾驶人员必须每天对车辆进行卫生清理,保持车容整洁干净,做到驾驶室内无烟头、杂物,挡风玻璃无污渍,视线要清晰。
5.2、驾驶员每天要认真检查车辆,保证润滑部位油量适宜,连接丝扣紧固无松动,否则,每次扣0.5分。
5.3、驾驶员要认真掌握车辆性能及构造,做到正确适用,对一般故障要会排除,不能养患为祸,否则酿成事故后,除承担部分经济费用外,同时执行考核。
5.4、驾驶员必须每周对车辆进行两次严格、细致的检查,如有缺油、故障,要立即进行修复和排除,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使用。
5.5、违反以上要求和规定的,每次每项视其情况扣1至5分。
6、违规与事故处理
6.1、未经许可将车辆转驾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辞退处分。
6.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6.3、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6.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6.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处罚。
6.5.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6.5.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
6.5.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6.5.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15%处罚。
7、驾驶员日常工作纪律
7.1、白班驾驶员必须在下班前半小时检查车辆油料消耗量,并视其情况给与补充,以保证下一班人员正常工作,否则每造成一次缺油,扣罚1分。
7.2、由于早晨铲车使用较为频繁,所以机动铲车严禁在十点以前加油,若因加油延误正常工作的每次扣2分。
7.3、汽车在运矿过程中,严禁他人乘坐,否则,每次扣1分。
7.4、严禁车辆转交他人驾驶,若由此所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当班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厂部指定专人驾驶的除外)。
7.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厂规厂纪,认真上下班,否则每违纪一次,扣罚2分。
7.6、汽车驾驶员在转矿过程中必须配合地磅房的工作,对矿石含水量过多的,要在上磅前进行空水,否则,每次扣发1分。
7.7、矿厂所堆废石,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自己安排时间转运,不得堆放过多,若因此影响月终结算的,扣罚驾驶员2分。
7.8、转矿车辆限载吨位在35至38吨之间,每月从磅房调单审查,每超出一吨,扣罚驾驶员1分。
7.9、汽车、铲车驾驶员每班必须保证碎矿车间生产量的正常供应,否则,每发生一次断料事故,按各自责任,扣罚相关驾驶员5分。
8、驾驶员考核分值按日工资标准的35%执行,即每分20元。
9、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5日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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