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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30日

1 为了员工的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制定本法,车间全体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法。
2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3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4 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4.1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2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4.3 道路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4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 机动车通行规定
5.1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5.2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5.2.1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5.2.2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5.2.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2.4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3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5.4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5.5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6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8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9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10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5.11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5.12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5.13 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6.1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6.2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6.3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6.4 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5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6.6 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6.7 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8 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
7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7.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7.2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7.3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7.4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7.5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7.6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7.7 不准在车行道招呼出租汽车;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8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9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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