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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设施检修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13日

1 煤气设施检修分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抢修。

1.1 有计划检修,使用单位制定停送煤气方案、办理“煤气用户设备动火许可证”,施工单位制定检修方案,在检修开始前由能源环保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方案讨论,方可开工;

1.2 非计划抢修,由使用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能源环保部、装备部和施工单位到场确定抢修方案并记录在案,即可先行开工,同时补办正式方案和有关手续,完工验收后有关单位签字认可,有关部门入档保存;

1.3 计划检修,涉及到其它用户或单位,要召开方案公布会;

1.4 有煤气放散时,各有关单位要听从制造部总调度室统一指挥,做好预防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1.煤气停送和检修前、后的煤气安全确认均由煤气防护站负责;

1.6 卫生处做好救护车、医护人员到现场以及高压氧仓预备等工作。

2 按照检修停煤气方案,用户煤气负责人须到现场检查、确认本单位煤气使用点已经止火、关闭煤气阀门,并向煤气调度及时汇报。

3 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煤气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插板等可靠切断,打开放散,用蒸汽、氮气吹扫管内残留煤气,并取气样化验分析。取样化验合格后填写分析化验合格单,煤气调度或煤气防护站根据化验结果下达书面“动火指令书”和“进人指令书”。

4 施工单位接到“动火指令书”或“进人指令书”后,首先要打开人孔、放散,形成自然通风气流,方可进行作业。

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或CO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CO测定器和便携式O2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

6 大系统检修期间,能源环保部、各单位煤气负责人、安全人员要随机检查方案、单项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7 检修和动火完毕,施工单位要清理现场,清点作业人员,确认人员、器具全部撤出煤气设备或管道后方可封闭人孔。检修负责人在接到各施工点作业完毕的汇报后,应责成本单位煤气负责人、使用煤气作业区及其班组负责人检查、验收施工质量和设施恢复完好情况,合格后煤气负责人将“动火指令书”或“进人指令书”交回煤气厂调度或煤气防护站,请示进行恢复送气作业。

8 经验收合格的煤气设施,由本单位煤气负责人下达抽盲板或开插板、眼镜阀,开蒸汽或氮气驱赶设备内空气等一系列指令。煤气防护站到指定点做爆发试验,岗位操作人员到位,按送煤气点火程序点火,恢复生产。

9 带煤气接管或动火补焊等作业是一种不停煤气的特殊检修,作业前须制定作业方案和单项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同时,在作业中还必须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始终在场进行防护监督,并做到:

9.1 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与有关室、站用对讲机保持联系,规定压力无法确保应立即停止作业;

9.2 作业负责人全过程现场指挥,明确专人监护,作业者定时换班;

9.3 动火时,至少两人作业,一人用气焊枪连续点燃煤气,一人施焊。配备有效消防器材、个人防护器具,依情况随时使用。高空作业应保证有可靠的平台架板和防护栏杆等有效防坠落措施。

10 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和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0.1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10.2 距工作场所 40m 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 以外;

10.3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10.4 距作业点 10 m 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10.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处于自然通风状态。

1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CO及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CO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12.1 CO含量不超过 30mg/m3(24ppm) 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12.2 CO含量不超过  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l h ;

12.3 CO含量不超过 lOO mg/m3 (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0. ;

12.4 CO含量不超过 200 mg/m3 (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1in ~20min;

12.CO含量超过 200 mg/m3 (160ppm)时,操作人员要佩戴可靠的防毒面具进行工作;

12.6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 2h 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1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入设备前 0.,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 0. 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14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节第11条和第12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不低于100Pa,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12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煤气运行作业、设施使用和操作安全规程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外,还应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检测工作由煤气防护站负责。

16 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制度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6.1 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16.2 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16.3 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7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l2 V。

18 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19 检修时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应采取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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