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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4月07日

1、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防火有关规定要求,经公司审批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准超过3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同一仓内存放。氧气及乙炔气要分别独立存放;

4、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域要在显眼的部位设置安全标志;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移动电话、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8、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场所必须有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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