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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0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许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延长测试作业系指在原钻井装置上或井口平台实施并有油轮或浮式生产装置作为储油装置的测试作业。
第三条 作业者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申请延长测 试作业许可,安全办公室经过检查认为设施及人员满足了有关安全要求并颁发“延长测试作业许可证”之后,作业者才能开始作业。
第四条 作业者申请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应按程序向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交申请书、资料并安排现场检查。申请时间应不迟于作业开始前十五天。
第五条 作业者应提供下述与延长测试作业有关的资料:
5•1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一格式的申请书;
5•2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二格式的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5•3原钻井装置有效的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5•4工艺流程总图布置及技术说明;
5•5延长测试工艺系统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及蒸汽管线、换热器、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机械采油等设备:
5.6防喷装置包括井上、井下安全阀的合格证书;
5•7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的出厂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
5•8延长测试集输管线的检验和试压报告;
5•9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试验报告;
5•10消防、救生设备、探火和失火报晋系统布置图、防爆区域图和消防、救生岗位部署表包括为延长测试作业而新增设施;
5•11油轮或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5•12延长测试安全作业手册:
5•13延长测试作业安全应急计划;
5•14测试作业经理、监督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船长、轮机长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职务证书和资格证件;
5•15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六条 接到作业者提交的作业许可申请书之后,安全办公室地区监督处将与作业者商定实施检查的具体事宜,并在检查前将现场试验项目及有关要求通知作业者,作业者应按要求做好准备。
第七条 经审查资料、验证和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后,安全办公室将向作业者颁发“延长测试作业许可证”。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时,安全办公室将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处理意见通知作业者。
第八条 “延长测试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作业者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作业时,应不迟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请作业许可。“延长测试作业许可证”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执行。
第九条 在“延长测试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作业者应保持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中证书和文件的有效性。遇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者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地区监督处报告相应发生的事项并报送备案材料:
9•1作业过程发生《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安全应急计划所列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9•2更换或拆卸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9•3改动安全应急计划。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有权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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