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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8日

  为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保证便携仪的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以下简称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人员: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采煤机司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2、携带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便携仪。
3、每一入井便携仪必须保证仪器完好、电量充足、数据准确。
4、便携仪必须正确使用,严禁不开机入井和入井后不使用。
5、携带人员必须爱护便携仪,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开仪器,避免硬物碰撞造成损坏和乱扔乱放、保证仪器表面清洁。
6、便携仪的吊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7、便携仪升井后要及时交回充电。
8、便携仪要定期进行校验、做好发放记录及台帐。
二、考核:
    1、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入井者,每次考核50元。
    2、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使用,每次考核50元。
    3、丢失或人为损坏,每台次考核责任人800元。
    4、井下随意拆卸便携仪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5、当班升井的便携仪没有交回充电,考核责任人50元。
    6、凡出现发出入井仪器不完好的,对发放人员考核50元。
    7、便携仪维修人员,要对报警仪定期检查校验,否则考核50元。
    8、便携仪维修及管理人员应管理好全矿仪器的资料管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人50元。
三、考核部门:
安全监察科、通风科、机电科。
注:从下周一开始(2012年2月20日)使用人员入井必须佩带便携仪,否则按《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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