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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7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并安装避雷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电力和通信线路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和装卸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 或12m×8m。
        2.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建筑物的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装卸液氨的鹤管(充装臂)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装卸液氨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液氨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进入装卸区的液氨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一百四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液氨罐区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条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液氨装卸栈台与罐车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氨铁路栈台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分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好用。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的检查结果,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必须查明原因,立即加以解决。如一时难以解决,或本岗位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节  仪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一百六十二条  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一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储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储罐按规定的装量系数计算出的储量所达到的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防爆仪表更新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第一百六十五条  球罐和卧罐上的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3.对于有压液氨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压力储罐上的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并便于观察和维修。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必须安装在罐顶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3.控制室、配电室与液氨储存、装卸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易于积聚有毒气体的“死角”。
    第一百七十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6.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2)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3)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第一百七十三条  仪表现场变送器的防雷(电涌保护器)接地,宜采用将仪表本体连接到已接地的金属电缆穿线管等方法实现。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仪表接地连线及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表系统的接地连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仪表系统的接地连接,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
        3.个别现场仪表、电缆接线盒等的保护接地连接,可就近接至已接地的金属构件或金属管道,但不得接至输送可燃性物质的金属管道。利用以上设施作接地连接时,应保证其接地的连续性、可靠性,且应满足仪表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4.接地连线的截面,可根据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及连接仪表的数量和接地连线的长度按表4-1(详见附件)要求选用。
        5.接地连接板应采用铜板制作,且应采用绝缘支架固定。
        6.接地支线的连接、接地分干线的连接、接地总干线与接地连接板之间的连接,应设置铜制接线片,并采用铜制紧固件固定。
        7.各类接地连线中,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8.仪表系统接地点的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接地连线应为绿色。
   
    第五章  装卸管理
    第一节  装卸人员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熟悉液氨安全装卸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作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试(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瓶装容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二节  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第一百八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确认,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第一百八十一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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