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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3日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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