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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8日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 管理职责

  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

  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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