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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03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车辆管理和保证车辆入井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和矿安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工作服、安全帽、矿用胶靴穿戴整齐,佩戴自救器和矿灯,随身携带驾驶证及上岗证,车内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一台,安全警示三角架两个,经检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驾车。

2、         所有司机驾车入井到井口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并自觉下车登记,填写清楚行车路线、工作事由、服务单位、入井时间。

3、入井车辆准驾人员在驾驶前,必须将上述两证复印件交安监部门备案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车辆。

4、入井只限柴油机车,严禁汽油机车辆入井,入井车辆电路完好,严禁有明接头,每辆车必须有长度不小于4m的接地线。

5、所有入井车辆须挂有经安监部门统一编号的牌照和贴有前后反光标志。

6、驾驶员开车前必须履行规定,对车辆进行自检,尤其重点检查刹车、车灯、方向、喇叭等,有一项不合格时不得出车。

7、入井载人车辆护栏完好且高度不低于1m或箱式封闭,载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完好。

8、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高头窑煤矿井下运输系统和避灾路线。

9、凡运送设备入井的车辆,必须出示设备的防爆合格证,经检身人员登记后方可入井;装载货物的车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驾驶室,宽度不得超过车厢;载物长度,前部不得超过车厢,后部不超过厢尾2m,(拉运管路必须用专用车辆或专用支架,主车与挂车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超长物料尾部悬挂反光警示牌。拉运散装材料和砖车者,必须有防止洒落的安全措施。

10、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车厢内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并在车厢前后各挂一块危险标志的反光警示牌。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非上、下班时间内运送,且专车专用不得在途中停留。严禁用翻斗车、自行车、拖拉机运送火工品。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1、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罐凭电气焊措施入井,运送氧气和乙炔时,瓶体必须有减震胶圈,并固定在车上,以免瓶体滚动撞击。

12、所有升井车辆的司机必须在井口停车接受检查和登记,凡运输设备和材料升井者,必须填写清楚回收物件名称和数量,否则以偷盗论处。

13、检身员必须对每一出入井车辆的车厢及驾驶室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14、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

二、 辅运车辆井下行车必须做到:

(一)      井下会车规定:

1、   副斜井筒会车:在副斜井筒会车,两车不小于50m的距离减速变光,下行车辆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车让行上行车辆,停车让行车辆必须关闭大灯。

2、   平巷会车:有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管路电缆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

(二)      井下停车规定:

1、   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灯并挂档,拉紧驻车制动器,关闭车灯,关好车门。车辆必须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位置。

2、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当因故障车辆在巷道内需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m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点停车时,要选择顶板完整、支护到位、视线清楚、远离电缆设备、无淤泥积水的联巷停车,并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和调头。

(三)      井下行车规定:

1、   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20km/h,车辆在交叉口及拐弯前10m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车速不得超过5km/h,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

2、   井下车辆同向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30m。.

3、   入井后严禁使用车内收录机,点烟器不许入井。

4、   人员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m外,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否则,造成事故由司机全部负责。载人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头、手、臂等部位伸出车厢或护栏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车:也不得与司机谈话或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5、   乘车人所带长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外缘,严禁人货混装。

6、   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最大荷载质量和最多乘坐人数。双排座五十铃车厢可乘坐8人,驾驶室可坐5人(包括司机):农用车车厢可坐14人,驾驶室3人(包括司机)。

7、   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注意交叉路口的标志,过风门后及时关闭好风门。

8、   车辆必须在距栏杆5m处靠边停车,等待车辆调度人员的命令,严禁车辆抢道占路。

9、   严禁在单向行驶道巷道逆行。

三、 特种车辆及设备管理

1、特种搬运车辆运行同样执行辅运车辆井下行   车规定,当超宽车辆运行或需逆行时,要在路线经巷道入口处设警告标志或设专人指挥,其他车辆必须无条件避让(急救车辆除外)。

2、特种车辆(包括运输大型部件)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必须绑扎牢固方可运输。吊装及安设设备时必须有人作业,有人监护联络。

3、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电源电缆必须贴巷帮放置或巷帮吊挂,线径和连接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砼路面必须设保护垫(一般用废胶带),防止损坏路面。

5、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车辆通行时,必须在巷道入口处设指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装载机、挖机、多功能车上只准乘坐司机一人。

四、 在井口检身房日常检查之外,安监部要不定期对入井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停运,经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属安监部。

附件:车辆入井安全性能检查表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车辆管理和保证车辆入井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和矿安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工作服、安全帽、矿用胶靴穿戴整齐,佩戴自救器和矿灯,随身携带驾驶证及上岗证,车内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一台,安全警示三角架两个,经检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驾车。

2、        所有司机驾车入井到井口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并自觉下车登记,填写清楚行车路线、工作事由、服务单位、入井时间。

3、入井车辆准驾人员在驾驶前,必须将上述两证复印件交安监部门备案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车辆。

4、入井只限柴油机车,严禁汽油机车辆入井,入井车辆电路完好,严禁有明接头,每辆车必须有长度不小于4m的接地线。

5、所有入井车辆须挂有经安监部门统一编号的牌照和贴有前后反光标志。

6、驾驶员开车前必须履行规定,对车辆进行自检,尤其重点检查刹车、车灯、方向、喇叭等,有一项不合格时不得出车。

7、入井载人车辆护栏完好且高度不低于

1m

或箱式封闭,载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完好。

8、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高头窑煤矿井下运输系统和避灾路线。

9、凡运送设备入井的车辆,必须出示设备的防爆合格证,经检身人员登记后方可入井;装载货物的车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驾驶室,宽度不得超过车厢;载物长度,前部不得超过车厢,后部不超过厢尾2m,(拉运管路必须用专用车辆或专用支架,主车与挂车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超长物料尾部悬挂反光警示牌。拉运散装材料和砖车者,必须有防止洒落的安全措施。

10、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车厢内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并在车厢前后各挂一块危险标志的反光警示牌。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非上、下班时间内运送,且专车专用不得在途中停留。严禁用翻斗车、自行车、拖拉机运送火工品。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1、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罐凭电气焊措施入井,运送氧气和乙炔时,瓶体必须有减震胶圈,并固定在车上,以免瓶体滚动撞击。

12、所有升井车辆的司机必须在井口停车接受检查和登记,凡运输设备和材料升井者,必须填写清楚回收物件名称和数量,否则以偷盗论处。

13、检身员必须对每一出入井车辆的车厢及驾驶室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14、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

二、 辅运车辆井下行车必须做到:

(一)     井下会车规定:

1、  副斜井筒会车:在副斜井筒会车,两车不小于

50m

的距离减速变光,下行车辆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车让行上行车辆,停车让行车辆必须关闭大灯。

2、  平巷会车:有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管路电缆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

(二)     井下停车规定:

1、  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灯并挂档,拉紧驻车制动器,关闭车灯,关好车门。车辆必须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位置。

2、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当因故障车辆在巷道内需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30m

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点停车时,要选择顶板完整、支护到位、视线清楚、远离电缆设备、无淤泥积水的联巷停车,并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和调头。

(三)     井下行车规定:

1、  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

20km/h

,车辆在交叉口及拐弯前

10m

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车速不得超过

5km/h

,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

2、  井下车辆同向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30m。.

3、  入井后严禁使用车内收录机,点烟器不许入井。

4、  人员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

1m

外,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否则,造成事故由司机全部负责。载人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头、手、臂等部位伸出车厢或护栏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车:也不得与司机谈话或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5、  乘车人所带长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外缘,严禁人货混装。

6、  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最大荷载质量和最多乘坐人数。双排座五十铃车厢可乘坐8人,驾驶室可坐5人(包括司机):农用车车厢可坐14人,驾驶室3人(包括司机)。

7、  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注意交叉路口的标志,过风门后及时关闭好风门。

8、  车辆必须在距栏杆

5m

处靠边停车,等待车辆调度人员的命令,严禁车辆抢道占路。

9、  严禁在单向行驶道巷道逆行。

三、 特种车辆及设备管理

1、特种搬运车辆运行同样执行辅运车辆井下行   车规定,当超宽车辆运行或需逆行时,要在路线经巷道入口处设警告标志或设专人指挥,其他车辆必须无条件避让(急救车辆除外)。

2、特种车辆(包括运输大型部件)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必须绑扎牢固方可运输。吊装及安设设备时必须有人作业,有人监护联络。

3、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电源电缆必须贴巷帮放置或巷帮吊挂,线径和连接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砼路面必须设保护垫(一般用废胶带),防止损坏路面。

5、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车辆通行时,必须在巷道入口处设指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装载机、挖机、多功能车上只准乘坐司机一人。

四、 在井口检身房日常检查之外,安监部要不定期对入井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停运,经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属安监部。

附件:车辆入井安全性能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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