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通风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3日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防治瓦斯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一系列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政策.规程和规定。

第二条 落实业务保安职责,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一通三防”安全把关方面要向矿长、总工和通风副总负责。

第三条 负责“一通三防”旬、月、季度通风专业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检查工作,参与上级安排的“一通三防”质量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反应和安排处理,提高矿井通风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做好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采掘工作面技术管理措施的编制、审查,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情况及有害气体变化情况。掌握矿井的有效风量率及各采掘面的风量分配情况。对贯通的巷道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第六条 参与矿井“一通三防”等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组织和参加 “一通三防”安全会议及专业例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负责矿井新水平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指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的委托鉴定,负责监督通风仪器、仪表校验工作,负责监督矿井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委托鉴定,负责监督火区气体分析工作。

第九条 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效率。掌握和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及时上报安全技措资金和防灭火资金计划,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第十条 对矿井发生重大通风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实施矿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要求,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