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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30日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新建、扩建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报集团公司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市局)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煤业公司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煤业公司基本建设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管理局和煤业公司两级基本建设部备案。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监科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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