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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06日

  一、矿务局、矿必须把安全工作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将安全指标逐级层层落实,签订年、季、月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按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罚。
    二、安全奖励不能人人有份,搞平均主义,重点奖励区、队、班组对安全工作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工人。
    三、煤矿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务局、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报,以及制止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方案和名单,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审定,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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