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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操作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5日

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棍、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⑸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完成。
2、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⑵炮眼深度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⑶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⑹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4、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并符合规定:炮眼深度小于1米时,每眼不少于1个;炮眼深度在1—2.5米之间时,每眼不少于2个;炮眼深度在2.5米以上时,每眼不少于3个。
5、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爆破:
⑴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⑵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⑶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质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⑷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⑸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6、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7、爆破警戒撤人及爆破工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执行以下规定:
⑴开掘工作面:岩巷或半煤岩巷不小于100m;煤巷不小于75m;巷道有拐弯且拐弯距工作面超过30m时,可在拐弯后不小于20m的地点。
⑵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小于20m;
⑶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每次爆破作业时,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9、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在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除外)进行爆破时,可由安全员代替瓦斯检查员。
⑴“一炮三检制”是指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必须由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分别检查瓦斯,安全员监督执行。
低瓦斯矿井工作面可由爆破工、班组长分别检查瓦斯,安全员监督执行。
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读取瓦斯浓度的最大值,填入“一炮三检”手册,并实行三人签字。
⑵“三人连锁爆破制”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要求条件时,负责设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安全员)。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眼被吹散后,由班组长带领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在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
10、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11、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在母线连接脚线前,发出撤人警号—— 一长声,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当母线接入发爆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12、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3、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⑶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⑷爆破前必须洒水。
1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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