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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4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立即召开矿委会。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级领导按要求实行带班作业,当班领导做到同职工同上同下。
2、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对全矿井下各区域巡回检查,排查隐患,并对重点区域现场指挥。
4、加强对井下职工的现场管理,发现“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6、对当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带班总指挥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7、做好《矿领导带班检查记录》。下井到安检科填写入井登记表;上井到安检科填写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带班总指挥不定期带班,对井下情况进行抽查。
9、矿领导带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现场带班,必须向带班总指挥请假,并有其他领导替班。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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