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电系统、民爆、危险化学品、地面在建工程工地、机械维修场所、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以及公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成立地面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德志
常务副主任:郭雄宝
副主任:陈宝红   郝晓峰  黄家正 黄  倩 孙世昌  成吕亮  闫建军
张宝银    王连文  刘清龙
成员部门:安监部  生产基建部  一通三防部  调度指挥中心  地测部  机电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供销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第四条  各级职责
地面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地面各系统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检查考核。
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成员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立健全本专业系统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措施以及考核办法等,并监督检查考核。
3、组织开展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并督促落实。
各煤业公司:是地面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地面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地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将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下一级部门并严格考核。
9、及时、如实上报地面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四)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公司与各煤业公司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煤业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区、队、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科室,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地面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地面安全目标责任和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实行地面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对没有实现地面安全目标的煤业公司扣罚安全绩效工资。
(四)每半年由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煤业公司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准入标准建立、执行。
(四)安全资金使用、安技措工程和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五)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六)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七)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采购、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八条  地面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
(二)各煤业公司每月由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成员部门根据责任范围不定期的进行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结果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落实。
(四)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五)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成员单位派驻工作组,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安委会有关领导。
(五)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条  各煤业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煤业公司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各成员单位是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落实。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地面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的安全隐患排查,煤业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煤业公司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六)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煤业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由安监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地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各煤业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煤业公司专业部门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各煤业公司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监管成员单位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将各成员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公司安委会,并在公司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六)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单位安监站备案。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安全隐患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煤业公司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八)各煤业公司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造成隐患扩大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按“五落实”要求按时完成整改的。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煤业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它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举报电话与地址
公司在调度指挥中心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865428/33。
第七章  安全奖罚
第十九条  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每半年对各煤矿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地面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月度责任单位安全绩效工资的30%。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举报的有关人员,在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5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地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公司地面事故调查组由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公司安委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煤业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