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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4日

  1、 矿长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完成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煤炭管理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 矿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 矿长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根据煤矿配备的特种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煤矿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组织2-3次安全自查自检,对查出的问题要“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进行处理。
  4、 矿长每周要下井带班1-2次,下井检查、分析、研究井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做好“人、财、物”优先保证。
  5、 矿长要组织只能机构人员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人员对井下作业地点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规程要贯彻落实,做到无规程不作业。
  6、 矿长要亲自过问班前、班后会议,发现井下存在的问题,立即通过班前会采取措施。亲自审签当日瓦斯记录和测风记录。
  7、 矿长要根据本矿情况组织制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管理制度的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8、 矿长要组织本矿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不准上岗,经培训后的新工人要安排有经验工人带领下井,变更工种要再培训。
  9、 矿长对本矿工人要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未遂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对制止违章避免事故有功人员要进行表扬和奖励。
  10、 矿长每天要组织生产碰头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每月要召开班组长工作会,交流经验,表扬好的典型,布置下一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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