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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1日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公司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以监督
产品质量。
1.我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我公司生产加工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4.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5.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6.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7.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8.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10.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11.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12.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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