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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21日

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2.1 本制度是根据企业生产过程高温、高压、腐蚀、潮湿,并有毒性、刺激性、粉尘等物质散发及地处温度大、气候炎热地区的特点,并参考各有关行业的标准制定的。

2.2 有毒岗位按毒物性质发放相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个人保管;岗位设公用防毒面具,存放在专用柜用铅封封存备用,列入交接班内容,定期检查各类防毒面具的可靠性,使之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专人负责管理,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有关岗位及个人,使用后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发现问题维护修理或更换,使防毒面具绝对可靠,常备无患。

2.3 特殊工种及特殊作业抢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经审批后由总裁办发放。

2.4 各类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的辅助措施,主要用于工作时间内,不得作其它用途。劳保用品均供应实物。

2.5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对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按有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对因违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规定而致工伤者,应以严肃处理。

2.6 由于劳动条件或生产环境改变要求变更劳动保护用品的,经审批后执行。

2.7 新入厂的职工(包括外单位调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总裁办核实工种,经办理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手续。凡因工作需要在内部调动或变更工作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2.8 离厂职工应在离厂前将领取的劳保用品交回,然后携带个人劳保用品发放卡办理离厂手续。

2.9 劳保用品使用期限的计算由发放月算起。

3 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

3.1 保健食品制度,是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由企业负责发给个人保健食品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各级领导不得以此代替或忽视对劳动条件的积极改善,放松在工艺上、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3.2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范围如下:

——触有毒物质的工种;

——触硅尘作业的工种;

——接触放射线的工种;

——潜水、沉箱作业的工种;

——高温作业的工种。

3.3 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以现金为计算基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3.4 保健食品的费用按月发放,按天扣除。若遇如下情况时,可按日停发保健费:

——旷工、事假、离职学习;

——病假、产假、人工流产(按规定人工流产的休假除外)。

——到外地培训人员不享受企业保健待遇。

3.5 享受保健费和保健食品的工种,如人数有变更或接触毒物、环境有变化时,应填报有毒有害工种保健申请变更报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6 从事两个以上有害作业的人员,只领取其中高的一个标准的保健食品费,不得同时领取两个以上的保健食品费。

4 清凉饮料发放管理办法

4.1 防暑降温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措施。企业除了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散热体、产品的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外,根据露天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高温、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尘等的特点,在劳动保护措施中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作业(5月1日~9月30日)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

4.2 清凉饮料的发放,以现金为标准,分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4.3 清凉饮料等级标准的划分: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享受一等标准;

——现场生产操作和基建作业人员、厨房工作人员、仓库送料人员、司机、重体力劳动人员、一线生产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生产、保卫、基建、质检、设计等部门现场管理技职人员和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享受二等标准;

——其它人员享受三等标准。

4.4 凡享受清凉饮料的人员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病、事、产假、旷工等不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之日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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