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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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