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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3日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13)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森防( 2011〕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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