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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生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及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投资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安全评估工作,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充分考虑安全投入资金,督促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参与投资建设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控股公司是股份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股份公司所属参与投资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投资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重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监控管理,组织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
(六)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岗位依据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或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四)组织安全培训教育;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六)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考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七)组织安全评价,参与设计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保证投资项目安全投入到有效实施,敦促项目建设公司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有关各方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和奖罚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下列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五)安全用电制度;
(六)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制度;
(七)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安全例会制度;
(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结合股份公司、投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责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检查与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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