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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电源接线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因生产和施工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线时,须先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线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公司审查批准,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架设,未经批准乱拉临时线,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责任。
第二条   架设临时线的操作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并领取市级劳动局颁发的《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无证或酒后操作。
第三条   临时线的使用期限,规定为15天,特殊情况下,必须延长使用时间时,应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土建工程施工电源,使用期限可根据施工期长短另行确定)。
第四条   电气工作人员为校验电气设备而需要使用临时线,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不办理申请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应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时按违章处理。
第五条   临时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积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第六条   临时线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的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与道路交叉跨线时,不低于6M,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上挂线。  
第七条   临时线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控制开关;每一分路应装保护措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第八条   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第九条   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用四芯软胶线。横过马路时应加保护套管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   较长的架空临时线(1KV以下)与建筑物、设备、管路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M,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第十一条   严禁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临时线。
第十三条   施工、安装现场架设临时线,所用的刀闸、铁壳开关,必须有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并不准在工地上随便拉线。
第十四条  进入地下容器内和地下潮湿作业场所的照明临时线,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五条  凡需要单独计量收取电费的临时线,应装设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度表等计量设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防暑降温安装的电风扇的电源线,不属于临时线审批范围,但必须使用三芯或四芯的软胶线,过路时应加保护套管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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