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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时限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09日

1、当场处罚

(1)当场处罚的案卷必须在现场结案,结案后向大队备案。

(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交财务人员。

2、立案审批

(1)自行查办的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上级交办的案件或者其他部门(科室)移交的案件,必须在接到批办文件后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

3、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大队审核,并按照职权范围批报。

(2)复杂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0内调查完毕,按照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3)特殊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5日内调查完毕,并按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鉴别的,经支队长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4、审查与补证

(1)大队接到案件主办人承办的案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2)经审查案件不能成立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报告,经支队长批准后办理撤案手续。

(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要说明补证和核实事项,并在审查后24小时内将案件退回案件主办人或相关部门(科室),要求进行补证和核实。

(4)经正常审查或补证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提交大队、支队审理。

5、审理与报批

(1)经支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办理撤案手续。

(2)经审理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队(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核实工作,并重新提交审理。

(3)对经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索形成的处理意见,需向市局报批的,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6、告知

(1)对批准的处理意见,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必须在告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支队会同综合法规科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5)经审查、核实或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或局领导批准,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6)经调查、核实或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7、执行

(1)一般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2)复杂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

(3)因情况变化,经市局或者支队研究决定减缴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

(4)经复议、诉讼后维持或者变更的案件,自收到复议或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被撤销的案件,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述。

(5)当事人陈述期限内拒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8、结案与备案

(1)正常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对当手续。

(2)因情况变化,经市局研究决定免除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3)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4)对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经支队或者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并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5)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必须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反馈。

9、特殊规定

(1)对于急办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可以不受时限要求限制。

(2)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时限要求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

(3)对3个月内确实不能结案的,由案件承办大队向支队领导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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