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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09日

1、复杂案件的合议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

3、合议委员会由: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案件主办监察员组成。

4、合议委员会对监察案件的合议程序:

(1)听取主办监察员的汇报;

(2)向主办监察员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

(5)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委员会会议由支队领导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人员不全时,可事先沟通,并按照沟通结果,形成决定。

6、下列复杂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提出,所在大队长核准后,报合议委员会合议:

(1)处罚数额超过职权范围内的;

(2)影响较大或案件复杂的;

(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

(4)隐瞒或瞒报死亡事故的。

7、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凡与案件当时人有直接或厉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8、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当事人通报案件合议的结果,对案件的合议过程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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