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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21版】

作者:顺利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14日

序 言

本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以制度建设为施力点,推动构建集团全方位、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本次修订工作,做到了三个结合,即结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要求,结合集团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实际,结合集团安全生产涉及各类人员的新特点,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方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罚措施、安全文化建设等共十七项管理制度,先后分三批次向各部门、各子公司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其中,集团总工程师****同志对相关方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罚制度,都提出了很宝贵的意见建议。集团安全部认真研究、反复修改,与建议方积极对接、认真反馈,最终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在此,对关心和支持集团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夯实了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当然,由于水平有限,本次修订形成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定然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希望集团领导、各部门、各子公司继续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集团安全部将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汇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版安全管理手册自动废止。

2020年5月

目 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4

三、劳防用品管理制度……………………………………… 26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9

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5

六、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41

七、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45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48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4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9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7

十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6

十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78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82

十五、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85

十六、安全生产奖罚制度……………………………………90

十七、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95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明确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下称“四个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齐抓共管”、“属地分级管理”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一)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承包、承租单位施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本单位和相关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及工艺技术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一)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当权益;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或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有: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推动经营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并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处理;

(六)组织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本单位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八)组织、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卫生保障措施、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参加本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有:

(一)坚持“四个必须”和“安全第一”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确保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参与分管部门或单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各级领导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并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起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员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有权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八)组织制定、编修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九)组织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监督指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参加涉及本单位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有效落实,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

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包括综合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以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准)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共同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安全防控体系,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到岗、到人,并对本部门安全防控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2.组织开展本部门员工的部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3.制定完善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4.负责本部门和分管范围的生产安全、电力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5.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6.认真履行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有效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演练工作,持续提升本部门员工应急能力;

7.负责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本部门对相关方(承包、承租、出租、临时借用等发生业务往来事实的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要求,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劳务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告知事项;

9.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落实有效的检测、监管措施;

10.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专项责任

1.综合行政部门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车辆日常检修、保养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办公楼、员工宿舍、食堂等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3)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有关场地、物资、车辆等保障。

2.财务管理部门

(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2)参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相关工作。

3.组织人事部门

(1)及时组织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门;

(2)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干部任用、员工晋升和综合考核测评内容;

(3)在编制人才招聘、培训计划时,应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适应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足额缴纳。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坚持“四个必须”和“安全第一”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具备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活动,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有效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三)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积极改善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起草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四)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五)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有权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六)组织并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参加审查本单位、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相关方有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八)组织并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编修和演练工作;

(九)对本单位、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积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不断强化自身安全生产意识;

(二)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本岗位涉及的设备设施、车辆、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四)负责本岗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消除;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认真了解本岗位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自身应急能力;

(七)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

(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集团安委会),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集团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有效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集团安委会组成:

主 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

常务副主任:集团安全生产分管副总(或安全总监)

副主任: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各子公司应设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在集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集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全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集团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集团安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集团安委办主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应报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安委会组织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三)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汇报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主要有:

(一)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并组织有关教材的会审工作;

(四)组织选拔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并完善师资队伍;

(五)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

(八)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一)组织起草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起草或推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并参与教材的审查和组织有关教材的会审工作;

(四)组织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题库并督促使用;

(五)统筹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联系协调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六)组织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参与审查;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车间(工段、区、队或部门)和班组级(岗位)安全培训、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安全再培训以及停产检修、复产复工等专项培训;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九)组织核实并处理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

(十)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其他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四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全体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自身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及主要措施;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部门(车间或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

(三)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本部门(车间或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岗位)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每年应当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新的制度、标准、规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四)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风险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员工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或工段)和班组(岗位)级的安全培训。

本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单位在停产检修、设备设施大中修前以及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单位员工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凡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课时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再培训与上一年度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每日培训一般不低于4学时,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培训日程和单日学时,但不得缩减安全教育培训总学时,并在30日内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单位组织的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应当连续组织实施。实习教育累计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第十六条 凡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培训效果,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束后10日内,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考试。考试采用计算机或者纸质试卷方式,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由本单位自主培训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

(四)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在安全培训结束后30日内,应建立本单位安全培训纸质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类型、岗位(工种)名称以及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

(二)安全培训教材会审表;

(三)安全培训教材或课程讲义;

(四)学员名册及考勤表;

(五)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

(六)综合考评报告;

(七)其他有关情况。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一期一档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条 应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任职或者定岗的文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历次取得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历次复审或延期复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或培训信息登记表;

(六)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材料;

(七)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八)其他有关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纸质档案除符合本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及其证件真伪核查表。

第二十一条 可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并将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单位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类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中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依规发放、使用。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保障本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资金。

第六条 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报废。

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件齐全。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据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相关说明要求实行专门储存、专门保管、定期检查、建立台账,防止发生过期或变质问题。

第七条 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严格按标准发放。发放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第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日期。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检查本单位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第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岗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第三章 偿罚事宜

第十三条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第十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依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下称风险管控),是指集团内部为保障安全生产而自主组织开展的,对建筑施工、港口装卸、道路交通、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控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管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自主排查、科学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成立风险管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常务副组长是集团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集团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副组长和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分管范围、部门和单位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班组长负责实施本班组重点工序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管理。

各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管理。

第七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是集团风险管控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完成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各级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总、协调、监督;负责将本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开展风险防控教育培训。

对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开展专项培训,重点培训如何指导全体员工对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对岗位辨识的安全风险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进行审核。

对全体员工开展岗位风险防控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风险辨识的方法、风险分级原则、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开展风险因素辨识。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专项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对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的要素开展辨识,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辨识要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通过辨识确定本单位风险点数量,并逐个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分级。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选取适当的危险评价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A、风险矩阵分析法LS、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风险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树分析ETA等),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风险等级的确定以该危险因素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为准,并注明参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内部标准等)。

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完成后,应根据辨识评价结果和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第十一条 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个体防护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层级顺序和统筹使用原则,对辨识出的风险因素,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应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一)明确台账(清单)内容。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应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二)实时动态管理。高度关注生产运营状况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风险等级,及时调整管控措施和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班组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指导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但不得包办或代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集团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集团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建立并落实以风险为核心的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集团生产安全。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隐患排查是指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第六条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动力系统及现场其他方面。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及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集团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九条 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体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建设,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常务副组长是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协助组长做好组织、检查、指导、考核及体系建设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其他副组长和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分管范围、部门和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各岗位员工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掌握本岗位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风险后果、可能存在的隐患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熟悉本岗位作业有关危险因素的检查控制内容和当班检查控制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需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是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完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汇总、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将本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员工、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部门(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及时向集团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集团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确保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力保障集团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应按照“专项列支、确保需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下称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经费使用报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情况,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经费提取和使用报告,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单位财务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参与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根据计划做好资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有效。

第八条 单位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的编制、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第三章 费用提取

第九条 单位应依据自身行业类别和运营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安全技改项目、职业卫生改善项目、安全教育宣传、科研方面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

(七)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各部门(班组)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落实”的程序实施。

如申请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应按上述程序及时追加申请金额,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如申请的专项资金有盈余,应上缴单位财务,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检查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四)财务部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如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如实记录,按有关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集团各时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有力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议定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掌握当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审定制度、计划、奖惩等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召集,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各车间(部门)主管生产的人员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研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措施;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落实有关问题隐患的解决措施等。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由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是全体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本部门(车间)如何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部门(车间)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安全生产班前会

第八条 安全生产班前会一般由班组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实际要求相关方技术人员、协力人员参加。在每天作业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班前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本班次的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项等内容;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召集者在召开会议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会议议程、会议材料进行把关,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一条 通知人员参会时,应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会议时长、会议地点写明。

第十二条 各类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实名签到,均应由专人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级责任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台账,妥善保管。

重要会议会后要及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召集人同意,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条 全体员工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规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有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中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据集团实际确定,高于法规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到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事故救援

第七条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正确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区域,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后果达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集团有关领导、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由集团组织调查。

发生轻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技能,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由各子公司负责调查的,调查报告批复情况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备。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应按以下步骤:

(一)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二)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四)根据事故后果、责任者责任大小以及配合调查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和调查组人员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安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下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身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集团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集团主要负责人对集团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和各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集团安全管理部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有关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项目管理单位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有关职业卫生设施、作业防护措施、操作程序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项目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设备设施、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管理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七条 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应按照相应类别的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对涉及有害作业的工作环境定期组织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在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警示标识,设置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对其安全防护装置按规定标准进行颜色喷涂。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并实施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机制。检查结果存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具有职业病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集团工会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检查频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掌握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离退休职业病人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各级安全生产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工会、主要负责人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有效防范集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 集团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消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集团、各子公司和相关单位(下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六)领导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实施具体领导工作,主要责任有: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未确定分管负责人的单位,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落实分管范围或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健全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加强分管辖区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针对分管辖区可能发生火灾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

(六)结合各自管理实际,定期组织分管人员开展或参与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七)本单位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消防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及员工认真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组织,督促其按照训练计划开展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管;

(八)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升全员“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和发现常见火灾隐患”的能力;

(九)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十)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成效,为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确定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责任:

(一)按照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二)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四)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五)如实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熟悉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立即报警的同时,要尽可能地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员工为所在岗位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有维护单位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配合火灾隐患整改;

(三)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技能,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活动;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杜绝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本单位消防器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二)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三)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电气火灾隐患;

(六)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八)严禁烟火区域是否有吸烟、动火现象;

(九)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每次检查后,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有关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站较远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辖建筑物、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检测、使用和维护等情况;

(四)重点消防管理部位、场所的管理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记录等。

第四章 奖罚事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对国家消防法规、集团工作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对本辖区存在的火灾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三)其他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因违反消防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得当,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三)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四)集团确定的其他奖励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方的应急预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八)相关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对本单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所在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子公司,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本单位预案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针对经营场所和各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定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定。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的应急预案,应报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子公司备案的应急预案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备案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要求相关方参照本制度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对各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六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一般每三年至少评估一次。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子公司和人员,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操作或任务,一般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及相关方单位。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涉及危险作业的建设、维修项目须委托实施的,业主单位应严把资质关,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危险作业应遵循“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依据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分级审批机制,建立危险作业许可证制度,严格落实相关危险因素检测和安全措施确认程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施工作业。

第七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业,应实行审批报备制度。在作业实施前,应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安全施工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并将审查检查情况报备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后,经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八条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并报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危险作业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对本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各子公司和相关方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相关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方是指在集团所辖范围内从事与集团及各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相关方:包括设计、勘察、施工、设备及施工材料提供、设备检修维护等单位;

(二)承包租赁相关方:包括在辖区内从事业务承包、租赁经营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业务往来方:包括产品自提、原料动力供应、设备材料供货、检修维护、检测等在辖区内与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人员和车辆;

(四)外来检查、参观、考察人员及车辆等;

(五)其它与集团及各子公司有联系且由本单位接待的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与集团、各子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单位和参观考察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发生主体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下称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监管。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其他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辖区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其在辖区内的安全监管。

第七条 集团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业主单位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落实相关安全告知事项,依法提供项目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依法足额向施工单位提供。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应使用国家或行业合同范本。

长期在辖区内负责不同项目的同一施工单位,应对每个项目单独签订安全协议或条款,确保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及合同相关规定,依据业务性质、类别和国家相应法规、行业规范,按照“一业一策”的原则,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方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相关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 建设工程相关方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依法依规接受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处理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其他相关方单位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租赁或协力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集团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协力单位,应接受业主单位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其他业务往来人员和车辆,在进入辖区前,应进行登记,并接受安全检查。在辖区内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业主单位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 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奖罚结合和时效性原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三)“双控”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完成情况;

(五)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集团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检查频次

第五条 单位级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次。

部门(班组)级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班组每周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次。

岗位级监督检查:各在岗员工应按照“四不伤害”原则进行相互实时监督检查。

第四章 程序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监督检查实施前,应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确定具体的检查内容、检查负责人和参加检查人员。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单位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报经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执行。

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班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

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或整改建议,检查人员、检查负责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须在检查表上签字、盖公章确认,原件由检查单位留存,被检查单位留存复印件;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集团领导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三违” 现象,有权立即指出纠正,并如实记录;如发现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记录。

第九条 检查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按要求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严格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检查单位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第五章 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有蓄意阻挠、逃避监督、隐瞒信息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有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

第十二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员工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及时制止“三违”现象、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集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力推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外委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集团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集团组织人事部依据考核结果负责工资及奖金(或津贴)的结算工作。

第六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考核工作涉及的资金收支、发拨等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集团综合部负责做好考核相关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对内考核。

第九条 集团纪委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相结合,日常检查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责情况、安全生产违章违纪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一)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职责范围内不发生因未履行或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四个必须”和“一岗双责”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全覆盖。

2.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方针和决策部署,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3.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所有从业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参加应急救援演练,一人一档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6.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不谎报、瞒报、迟报、漏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7.安全生产创新。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创新工作,鼓励激励开展改革创新、实用发明等活动,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投入,积极运用创新成果服务安全生产。

8.加强职业病防治。涉及职业病防治的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百分制。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60%,年度考核占40%)。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60分(含)以上至75分(不含)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集团对各部门、各子公司等综合考核为每半年一次。集团组织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安全生产考核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控制目标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是否发生事故及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定,事故定级参照集团内部制度执行。

1.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年度不再列为考核对象,责任单位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的,责任单位评定为不合格;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评定为不合格。

(二)管理目标考核:根据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当年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制定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1.日常考核:以集团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被考核单位各专项重点工作开展及日常信息报送等情况为评分依据。

2.年度考核:由集团成立考核组,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全面考核。被考核单位要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细则由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报经安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子公司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状)或奖金等形式的奖励。

各部门、各子公司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单位)”称号;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岗位安全生产标兵”称号。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部门、子公司和员工,不奖不罚。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子公司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罚扣奖金(或津贴)等形式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集团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各自运营管理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和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奖罚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奖罚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罚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审核安全生产奖罚意见,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对安全生产奖罚工作的监督。

人力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奖罚金额的核算和任职调级方面的落实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奖罚资金方面的落实工作。

审计部门参与对安全生产奖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处罚事宜

第七条 安全生产处罚工作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日常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不服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未按有关要求履行本单位本岗位主体责任,未落实本单位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本单位、本岗位风险隐患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工作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拖延整改的;

(六)对坚持原则、认真履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事故发生,未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事故继发的、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及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八)其它违反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处罚形式主要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一)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可采取按50%-500%的比例扣除安全生产津贴(奖金)或绩效、赔偿损失的1%-50%、降低工资等方式处罚。罚没款项列入集团或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

(二)行政处罚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可采取书面检查、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由各级职能部门自查发现违章违规的,处罚意见由本部门拟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由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违章违规的,处罚意见由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拟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由集团安全管理部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章的,可按上述程序提出处罚意见,也可责令被检查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并对处罚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

第四章 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职业卫生等方面,推荐先进技术、管理方法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且效果明显的,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二)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1人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五)生产一线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评为岗位安全生产标兵的;

(六)发生非责任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单位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奖励形式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行政奖励,三种方式可统兼使用。

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等方式。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品、奖金。

行政奖励主要包括:晋级、升职。

第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先进个人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兵的,由考核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考核单位确定。

其他情形奖励经所在部门申请,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呈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奖励物资金额最高不超3000元每人。

奖金应从集团或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罚台账,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备。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七、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制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激发全员安全生产源动力,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培育践行“生命高于一切”的道德价值观,培养形成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升集团本质安全水平,参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文化,是指安全理念、安全意识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是全体员工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主要包括安全观念、行为安全、系统安全、工艺安全等。安全文化是集团文化的子文化,是集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应与集团文化建设保持一致,并服从和服务集团文化。

第三条 安全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从构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出发,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各岗位员工作业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下称各单位),安全文化的主体是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将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实行同规划、同运行、同考核、同激励。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有关重要文件,保障安全文化建设投入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活动方案、规章制度的编制、审核、落实、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职能分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活动方案、规章制度的编制、报批、落实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全体员工应积极参加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认真学习、掌握安全文化建设相关知识和技能,成为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传播者。

第三章 基本要素

第十条 安全承诺

(一)各单位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切合本单位经营特点和管理实际,反映共同安全意愿和决心;

2.明确安全问题在本单位内部有最高优先权;

3.声明所有与本单位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

4.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

(三)各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应以上率下,对安全承诺作出表率,接受全体员工对履诺实践的监督。

(四)全体员工应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单位安全承诺机制,并结合自身岗位进行承诺践诺。

(五)必要时应要求相关供应商、承包商、承租商等相关方提供相应的安全承诺。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和程序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岗位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与权限;健全并细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教育全体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规范各岗位员工生产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行为激励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奖罚制度,奖优罚劣,全面强化各岗位员工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在决定实施处罚前,应审慎对待员工的差错,仔细权衡处罚措施,避免员工因过多关注错误本身和处罚措施而隐瞒错误。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岗位适任资格评估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机制,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培训和定期复训,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宣传与沟通

各单位应健全安全信息宣传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宣传阵地,综合利用板报、宣传栏、微信群、简报等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概念定义、实践经验、典型案例等内容。同时,建立良好的安全事项沟通程序,确保本单位与属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本单位内部各类各级员工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有效沟通,畅通信息渠道。

第十五条 参与机制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运营实际,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竞赛活动、开展岗位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和教育培训等活动,让全体员工和相关方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务,强化全体员工和相关方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方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审核与评估

各单位应参照《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与评估。审核与评估要实事求是,客观反应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状态,着眼安全文化建设各要素的完备性和实效性,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严格落实,保证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推进与保障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安全文化建设的阶段性、复杂性和持续改进性,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的长期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并保证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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