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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30日

安全监察部门是对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监察机构,又是本企业的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如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处、站长的责任,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1、不及时监督检查各单位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
2、不及时监督检查的各单位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的。
3、“作业规程”审批手续不全,有明显的错误,或本单位对施工人员不传达,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无“作业规程”施工,不及时制止的。
4、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制止,造成事故的。
5、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认工人盲目蛮干而造成事故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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