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6日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